几年前(2017年前),原告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铠公司”)在上海诉被告曹某、李某某、周某、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路启公司”)侵害优铠公司Bestcut200优选锯的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纠纷,诉讼在上海高院470案判决原告胜诉。
在2017年,原告优铠公司在上海知产法院再次起诉上述四被告生产的五个系列产品涉嫌侵犯原告优铠公司上述同一技术秘密,上海知产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2018年8月,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收到上海知产法院委托,就原告优铠公司与数被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就技术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该技术秘密是关于一种锯木头的工艺方法(算法)的技术方案。为了鉴定涉嫌侵权的五个系列产品是否采用了该技术秘密,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派了2名鉴定人、1名技术专家和1名助理前去,协同上海某法院的两名法官进行现场勘验。鉴定组人员经过三天两夜的现场勘验工作,对全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一系列实验数据并形成实验记录由现场当事人签字确认。鉴定所组织鉴定人和技术专家开展四次讨论会,尽量发散出可穷尽的算法,与技术秘密相比对,最终得出鉴定结论,涉嫌侵权的五个系列产品中的方法技术方案与技术秘密不相同。但是在开庭审理该案时,原告当庭翻供,对勘验现场明确的工艺信息进行否认。鉴定组当庭出示勘验现场录像,就针对工艺信息的录像内容进行播放。法院根据禁反言原则,明确以权利人过往陈述中已经确定的秘点具体技术内容为限;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秘点说明中的具体内容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最终,法院采信我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败诉。